男子撞狗後逃逸 檢方:未違法不起訴

台北縣簡姓男子今年6月間駕車撞到1隻寵物狗,但他未下車察看,隨後駕車離去,被飼主控告毀損及肇事逃逸。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簡姓男子未違法,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簡姓男子6月7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經過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時,不慎撞擊陳姓男子飼養的寵物狗,導致寵物狗骨盆骨折。但簡姓男子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逕行駕車離去。

陳姓男子當時立即記下車號,並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認為簡姓男子涉嫌刑法第 354條毀損器物罪及同法第185條之四的肇事逃逸罪。

檢方表示,刑法的毀損器物罪必須是「故意犯」,才構成犯罪。簡姓男子當天「不慎」撞傷寵物狗,與毀損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另外,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前提必須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簡姓男子撞到的是狗而不是人,同樣無法構成犯罪。

【2009/10/2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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