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校園性侵、性霸凌 將罰鍰免職

  • 2011-05-20
  • 中國時報
  • 【陳文信、林志成/台北報導】

     近年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案頻傳,為促使學校人員確實向政府通報相關案件,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學校人員只要未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事件,首次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若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未依法通報或隱匿案情的學校人員,將遭解聘或免職。

     為追究未確實通報性侵害、性霸凌案之學校人員的法律責任,立委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立院教委會昨日完成初審,此案若無意外,近期內將送院會完成二、三讀。

     本次修法也就「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應於廿四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再犯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者,將遭解聘或免職。

     另外,本次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委員會最後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各級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教育部訓委會組主任柯今尉表示,未來在學校內若稱同學是「娘炮」、「娘娘腔」或「男人婆」等,都屬性霸凌行為,可能違返《性平法》。

柯今尉說,學生間開玩笑稱「娘炮」,如果被罵當事人也覺得是開玩笑,就沒問題;但若被罵者覺得不舒服,罵人者就可能違反法令。教育部希望學校以教育立場處理,譬如要求罵人者道歉或上幾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不要處罰過重,以免產生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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