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樓層勘驗申請作業程序

刊登日期:2006/9/8 下午 04:48:41
更新日期:2006/9/8 下午 04:48:41
內  容:
一、目 的:為落實專業分工及審查權責劃分,加強便民措施,特別制定作業程序。
二、範 圍:凡台南市轄內之建築物施工申報勘驗屬之。
三、權 責: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
四、定 義:無。
五、作業流程:流程圖
六、作業說明:
(一)收件及掛號:
(1)申請人檢具資料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課掛號。
(2)承造人應檢附資料如下(資料應裝訂完妥以免遺失重要證件。):
  1.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二)各二份(勘驗項目請按申報進度填寫,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2. 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出廠品質證明書、配合鋼鐵業出具之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之保證書。
  3. 鋼筋強度試驗報告書(可由監造人要求承造人取樣試驗或依承造人提供之出廠品質證明書辦理)。
  4.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5. 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前一層檢測報告書)。
  6. 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得於使用執照時檢附或當層申報勘驗28天後檢附,承造人若於14天後之試驗報告大於設計值,亦可檢附。澆置量小於40立方公尺,得由建築師依承造人提供之品質保證相關文件辦理;澆置量大於40立方公尺,應做試驗報告)
  7. 建造執照正本。
  8. 工程自申報開工至本工程進度間相關申請核備文件資料。
(二)審查:
(1) 審查文件是否依規定檢附齊全:
  1. 每層樓版勘驗是否相隔14天以上。(若特殊施工法,其施工計畫於開工經本府核備後,得檢附該施工計劃報核證明,勘驗日期得酌減)
  2.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二)是否依規定填寫完竣。
  3. 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結構部份須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辦理者,是否檢附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二);若無檢附者,是否檢附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之證明文件。
(三)結案:由各區承辦人員核決。
(1)由各區承辦人員核決後於建造執照背後加蓋「依書面審查,准予備查 年 月 日」。
(2)承造人向各區承辦人員登記領回申報勘驗文件資料。
七、參考文件:
(一)建築法第五十六條。
(二)ISO 9001:2000國際品質保證標準。
(三)品質手冊。
八、使用附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二)乙份。
(二)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出廠品質證明書、配合鋼鐵業出具之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之保證書。
(三)鋼筋強度試驗報告書。
(四)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五)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
(六)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七)建造執照正本。
(八)工程自申報開工至本工程進度間相關申請核備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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