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殺屋成凶宅 家屬免賠

  • 2011-09-26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李姓女子的女兒兩年前在屋內燒炭自殺,屋主向李女求償房屋變成凶宅的損失價值新台幣150多萬元。台北地院日前審理認定,房價下跌屬心理因素造成的抽象損失,判決李女免賠。

     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與20歲的女兒在新北市新店區向馬姓屋主租屋,不過民國98年時,李姓女子的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半年後李女決定搬離租屋處,與屋主提前解約時,屋主才得知有人在屋內自殺。

     屋主不滿房屋變成凶宅,房價至少下跌約150萬元,未來恐怕也租不出去;又主張李女身為母親,未盡注意義務、疏於照顧女兒才會發生這起不幸事件,侵害屋主權益,打官司向李女求償156萬元。

     李女抗辯,女兒因罹患恐慌症才會燒炭自殺,她平日深愛女兒,已盡監督義務,女兒在屋內自殺,動機是為了結束自己生命,而非故意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且房屋完好無損,未侵害屋主權益,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屋主尚未出售房屋,沒有實際損害,原告認為房屋變成凶宅將造成房價下跌,屬抽象而非具體損失。女兒燒炭自殺時也未有故意侵害屋主財產的動機,且房屋完好無損,判決李女免賠。全案可上訴。10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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