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及消費貸款 毋須連帶保證人

  • 2011-10-26
  • 中國時報
  • 【楊毅/台北報導】

     俗語說「幫人作『保』,就是『人』『呆』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和消費性放款時,例如: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貸款或汽車貸款等,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債主「跑路」後,讓保人「公親變事主」,反倒成為銀行催討債務的冤大頭。

     針對現實中有許多未成年子女被父母指定為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長大後卻須背負巨額債務,嚴重影響其生活,甚至「永無翻身之日」。

立法院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六個月內,清查完成所有銀行具有未成年連保案例情況,並請銀行檢討徵提其為保證人之合理性,研訂改善方案。

     提案立委賴士葆表示,法律上其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這是銀行實際運作演變而來的用語。他說,許多銀行即使已取得足額擔保,還是會在契約中大玩「文字遊戲」,利用遊走法律邊緣的條款,要求借款人須提供連帶保證人,或要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他為此提出修法,希望大幅減少這些「人頭悲劇」。

     根據立院昨三讀通過條文,增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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