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屋自殺 父賠凶宅196萬

屋跌價 難出售 房東告上承租父

 

2011年 12月03日

【許淑惠、鄧惠珍╱連線報導】

男子林順華和女兒林虹伶租屋同住,今年3月女兒留遺書後吞藥自殺身亡,房東不滿該屋變凶宅,導致房價折損,依鑑價向林父求償196萬元,台中地院認定林父是承租人,對房屋負有保管責任,卻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房價減損,昨判林父要賠196萬元。
房東黃雪冰指控,去年5月林男向她承租台中市文心路一戶公寓住宅,租期2年,不料,今年3月凌晨,林男的24歲女兒竟在浴室內吞藥自殺身亡,事後該屋因變成凶宅,至今難以出租或出售,經鑑價,原本價值634萬元的房子,現在只值437萬元,跌價高達196萬元。

辯「女兒非死屋內」

林男辯稱,女兒被發現後,救護人員在現場及送醫途中不斷以人工呼吸等方式急救,到院後還搶救一個多小時,才宣告不治,主張女兒並非死於屋內,該屋不能稱為凶宅。
但法官認定,依不動產買賣交易慣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就稱「凶宅」,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且林女被發現時已被判定心肺功能停止,現場又留有遺書:「對不起你們,我讓你們失望了,我真的好累……」,家人於警訊時也表示,林女因感情問題而心情低落,也經常飲酒,顯示林女確因自殺身亡。

租屋要盡保管義務

法官指出,林女應知「凶宅」會造成房價減損,對房東造成損害,卻仍選擇自殺方式結束生命,就該對其行為負責,但林女已死亡,而林父是房屋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保管義務,因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房屋價格減損,房東有權要求林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昨到林順華現在住處按門鈴,但無人應門,不知其回應。台中地院庭長許旭聖表示,租屋變凶宅,目前實務界傾向應「有人」要負責賠償房東的損失,如果該屋是林女與房東訂租約,林父只要就繼承林女財產範圍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但林父是承租人,就會被要求負保管注意義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ivem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