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打擊「囤房」 自用住宅貸款落實「一人一宅」原則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4-07-17  21:55 

財金部會接續打擊「囤房」,金管會今(17)日宣布,自用住宅貸款落實「一人一宅」原則,且銀行原則上應依稅捐機關之財產總歸戶資料進行認定。未來財產總歸戶後,房貸借款人若名下已有房屋,新承作的住宅貸款原則上應適用100%風險權數;也就是說,銀行若承做太多的「囤房」房貸客戶,銀行恐因風險權術的計算而面臨增資,藉此間接壓抑投資客借款買房。

為加強銀行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住宅貸款所適用風險權數之正確性,金管會今日修正發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以下稱問答集),強化銀行對自用住宅貸款之認定程序。

金管會表示,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借款人以購置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之住宅擔保貸款,自用住宅貸款適用45%風險權數,100年4月21日起新承作的非自用住宅貸款則適用100%風險權數。

金管會說明,自用住宅貸款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的貸款。

金管會表示,自用住宅貸款是以「一人一宅」為原則,且銀行原則上應依稅捐機關之財產總歸戶資料進行認定。為強化認定程序,因此修正為以財產總歸戶資料為主、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為輔。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若財產總歸戶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已有房屋,新承作的住宅貸款原則上應適用100%風險權數;除非借款人能出具已有的房屋並非自住使用之證明,且經銀行查詢聯徵中心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無自用住宅貸款,新承作的住宅貸款才可以適用45%風險權數。

另外,金管會為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風險,自100年起針對承作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或建築貸款業務偏高之銀行,依差異化管理原則,個別要求銀行增提備抵呆帳。100年度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之控管銀行共計17家,103年已下降為7家。103年5月底上述17家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餘額(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已較99年底減少1,429億元。

而今年列管房貸集中度較高的銀行有7家,金管會已要求這7家銀行必須在7月底前,增提備抵呆帳(準備金)或降低房貸比重,估計共要增提約18.3億元。

金管會強調,對銀行不動產授信之相關管理措施,目的在促使銀行分散風險,提高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再次籲請各銀行注意授信業務之集中度風險,厚植備抵呆帳及提高自有資本,維持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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