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路:再談中國政府從來沒有把F認定為邪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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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訊2007年2月28日轉載 ) 本律師在為池建偉先生辯護的時候,提出一個觀點,即中國政府從來沒有把F認定為邪教組織。 我的根據是:國家公開頒布的關於F的一系列文件:
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F組織為非法組織。 (博訊boxun.com)
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通告決定予以取締。
( 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主席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佈“F是邪教”。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F”就是邪教》。 )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院關於《刑法》第300條的解釋”) 。
( 1999年11月1日,司法機關通過媒體公佈:李昌、王志文、紀烈武、姚潔等四人被執行逮捕。
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三罪併罰,分別判處四人18—7年不等的徒刑。 )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院關於《刑法》第300條的解釋”) (二)。 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公佈的邪教組織分別為: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 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7 、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上述14個邪教組織中,沒有F組織。
上述文件中,除了江澤民主席的談話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外,沒有一個文件認定F是邪教組織。
我這裡的中國政府很顯然是一個大概念,即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在內。
這個觀點提出以後,在法庭上公訴人沒有提出反駁,他只是強調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操作的。
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的文件認定F是邪教組織,但審判還是把它按照邪教組織來處理。 我反駁說,我們國家是個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沒有法律效力,而且那些判決因為缺乏法律依據,也全部是錯的。
辯護詞發表以後,自由中國論壇上的朋友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 1999]29號,這個文件提到F是邪教組織,所以,不能說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認定F是邪教組織。
對此,我有不同看法。
第一、 這個文件是內部通知,不是公開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須公之於眾才生效,否則就是不教而誅。
第二、 兩高在公開的文件中不認定F是邪教,在內部通知中又把F說成邪教,這是很不嚴肅的。 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審判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解釋,不能超越這個職權去認定什麼社會組織是邪教組織或者非法組織,這是行政權力而非司法權力的範圍。
第三、 這個文件是1999年11月份為了配合審判F骨乾而臨時出台的。 實際上是對刑法300條的越權解釋。 這個解釋在公安部2005年明確規定認定全國性邪教組織的職權歸公安部以後,就應當失效了。
鑑於以上觀點,我堅持認為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認定F是邪教組織的結論是成立的。
附公安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通知﹚
公通字[2005]39號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
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
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
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
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一﹚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建立非法組織;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製造、散佈迷信邪說;
﹙四﹚利用製造、散佈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
展、控製成員;
﹙五﹚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
動。
二、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
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活動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准後,
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
動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
三、公安機關對具有邪教活動嫌疑的組織,應當及時認真進行調
查,查明基本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認為符合邪教組織特徵的,應
當提出書面意見後,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調查核實,應當根據該組織活
動的不同情況,提出請公安部核准或者認定的意見後,報告公安部。
公安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提出的意見及有關證據、
材料進行審核後,分別予以核准或者認定。
四、對邪教組織的取締工作由該邪教組織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
五、邪教組織的資產以及用於邪教活動的物品、工具,依法予以
追繳、沒收;對專門用於邪教活動的房屋,依法子以查封、沒收。
六、對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
指揮者和骨幹分子,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
在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
罰的意見。
七、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對於在邪教活動中起組織、聯絡作用的
骨幹,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具結悔
過。 對於受矇騙、脅迫參加邪教活動的一般人員,不作為邪教組織成
員對待和處理,不進行登記。
八、在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活動的工作中,應當堅持團
結、教育絕大多數受矇騙的一般人員,使他們充分認識邪教組織的危
害,自覺反對、擺脫、抵制邪教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增強法制觀念,
遵守國家法律。
附件: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1979年以來,我國部分地區陸續出現從境外滲入和境內不法分子
建立的打著宗教旗號的非法組織。 從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
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有力地遏制了其發展蔓延和造成危害的勢頭。
1995午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轉發〈公安
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
﹙廳字[1995]50號﹚,將這些組織認定和明確為邪教組織,進一步開
展查禁取締工作。 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 其
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
確的有7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