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台上,431
【裁判日期】 990311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
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 N ○
訴訟代理人 陳 信 村律師
蔡 壽
被 上訴 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
重上國更(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等為坐落雲林縣斗六
市○○段社口小段九
二之一八九號等土地上,由訴外人宗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八十年至八十二年間,所興建中山國寶二期、三期,及觀邸大
樓(下合稱系爭大樓)之所有人或住戶或其家屬。系爭大樓於八
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因南投縣日月潭偏南約一二.五公里附近
斷層錯動所引發之內陸淺
層地震(下稱九二一大地震)而倒塌,
致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死亡情形」欄所示之住戶及其
家屬,於大樓倒塌時,受結構體或隔間牆等之擠壓而死亡或受傷
。該大樓倒塌之主因經鑑定結果既為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及箍筋
捆綁錯誤等,足見上訴人所屬工務局人員,在大樓興建中執行其
監造,及使用執照之核發等職務時,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