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起的法扶會能扶助誰(林臻嫺)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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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上月審查法扶會預算時,因認法扶會自行募款能力太差,全年僅募到100多萬元,連律師都不願捐款給法扶會,立委指出法扶會已成新生律師養成班,或律師的提款機,要求法扶會要提高自行募款金額,且因此刪減及凍結7千萬預算,實令人唏噓。這個連自己都快扶不起的法扶會,到底能扶助誰?

源自律師自願奉獻

法律扶助事業,在先進各國及前近代中國,最早都起源於律師團體的公益服務與自願奉獻精神。雖然,在走過很長歲月後,已證實僅靠著單純呼籲律師發揮公益、自願奉獻精神,無法支應現代社會中法令多如牛毛,欠缺資力的貧民及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對於法扶的大量需求。另刑事部分,除「重罪」的強制辯護,無資力、智能障礙、原住民的被告等、或貧困無助被害人的法庭主張,都需有不以市價計費的律師參與訴訟的必要,故許多先進國家逐漸將法扶與強制辯護等概念結合,並從「訴訟權的保障」及「平等接近司法權」出發,肯認由國家預算全額或部分支應法扶事業的經費,乃屬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功能及義務。
現行法扶會雖屬民間「財團法人」性質,但立法當時乃為避免官僚組織過度僵化,始採此「NGO」模式,惟推展法扶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依法仍屬「國家」責任,而非法扶會的責任自明。法扶會向民間募款,根本非「法定義務」,如法扶會需靠自行募款籌措必要基金,則《法扶法》規定及立法意旨,豈非全淪空話,故立委指責法扶會自行募款能力太差,甚至要求提高自行募款金額,顯無視法律,更暴露對法扶的無知。
在美國,公益律師盛行緣故之一在於全美律師公會(ABA)制訂之模範行為準則明文規範,每位律師每年至少「應」提供50小時公益法律服務,而紐約州更率先於去年將此50小時設為欲登錄該州執業律師的審查條件。但觀諸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僅泛道德宣示:「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惟對律師究應如何參與?每年應奉獻多少時數?均無明確規範,形同具文。
難怪目前法扶會出現前揭立委交相指責的尷尬場面──「有錢的」律師不願捐款給法扶,市場上「無競爭力的」律師把法扶當成提款機,「新手的」律師把法扶當成律師養成班。因為,連這些最該對法扶事業抱持使命感及公益奉獻精神的律師們,都只把國家預算支應的法扶會當成「淘金庫」時,如何還能奢望律師能真心、自願無私地「奉獻時間」、「奉獻熱情」給法扶事業?

募款不力遭凍預算

畢竟,支付法扶的必要經費,雖是國家不能迴避的義務,但實際能讓法扶事業達成功效,讓弱勢人民確實享有《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的,還是只有具法扶專業資格、且熱心奉獻的「律師」們能實現。故當一個誕生來誓言要扶助弱勢百姓的法扶會,被無視法律的立委以不會自籌經費而凍預算,被遺忘公益精神的律師當成淘金庫時,這個法扶會,注定連自己都扶不起,還能指望它扶助誰?

台南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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