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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租屋補貼 一般人也OK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台北報導】 2007.07.20 03:39 am





內政部營建署昨天釋出多項與居住有關的利多,推動購建、修繕貸款利息與租屋補貼,共編列六億兩千多萬元,預計補貼四萬七千戶,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即可實施。

內政部昨天通過的「住宅法」草案也明訂不得歧視租屋、買屋或借款的人,違者將被罰款。

關係民眾權益的多元住宅補貼制度,包括自購(建)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和租屋補貼,除了經濟與社會弱勢家庭之外,一般民眾也可申請,受理單位接到申請,會以申請人現況評點決定補貼的順序。

購置(自建)住宅貸款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都以「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五七五」為計算基準,但分為政府列案的社會救助對象和一般民眾兩類補助。

列案者貸款時的利率如果比基準低,以「議定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七五」優惠;高於基準,就以郵儲利率為主。一般民眾與金融機構議定的利率如果低於基準,優惠利率就是「議定的利率」;如高於基準,以基準計算。

至於評點項目,營建署列出申請人家庭年所得、不動產持有情況、家庭成員弱勢狀況、是否曾接受政府輔助購置住宅等多項。申請租屋補貼的民眾,每月最多三千元補貼,受理單位也會依申請人實際情況評斷是否同意補貼。

內政部部務會議昨天通過「住宅法」草案,會後政務次長林美珠和營建署長李武雄說明,草案規定不得以性別、年齡、宗教、種族、階級、黨派、語言、思想、籍貫、性傾向、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家戶組成等因素,歧視租屋、購屋或借款人,違規者如不限期改善,將被處五千元到一萬元罰款,且得連續處罰。

林美珠表示,其他法令也有不得歧視的相關規定,但無罰則。以前發生過身心障礙者被社區居民拒絕,大樓住戶不准關心愛滋患者團體設關懷之家,這都是居住歧視,這次住宅法特別訂了不得歧視的規定和罰則,維護民眾平等的住宅權利。

【2007/07/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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