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公共工程:

營造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須評鑑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方可承攬。

二、 升等:

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

     ※乙等升甲等---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丙等升乙等---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三、申請優良營造業:

須評鑑第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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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項目
(1)工程業績
(2)施工品質
(3)組織規模
(4)管理能力
(5)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6)財務狀況

認定基準
(1)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
 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
(2)受評為B級標準達三項以上者,
 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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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每次分為二階段

  1. ※ 第一階段:評鑑小組核發評定報告書,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此時還不能升等及標公共工程。
  2. ※ 第二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評鑑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此時才能升等及標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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