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6 條

  1.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2.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3.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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