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稅 採「良心申報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3.09 08:11 am

為縮小衝擊面,炒房特別稅將採「良心申報制」,不設代徵人。

出售持有未滿二年房產者,未繳清特別稅,照樣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稅捐機關形容「這是門戶大開條款,且可能誘發投機避稅風潮。」

稅捐機關同時也須自行建檔列管所有二年內買賣案件查稅。行政院昨(8)日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預定明日院會審議通過後,即可轉送立法院進入立法程序,7月起實施。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主要針對二年內買賣非自用住宅不動產及可供建築用空地,以及300萬元汽車、50萬元皮草等奢華貨物加課10%到15%的特別稅捐。

特別稅具有銷售稅的性質,課徵時點在貨物進口及出廠時課徵,由海關及產製廠商負責代徵。不過,由於房屋及土地並無「進口或出廠價」,財政部原規劃出售不動產者,須先取得免稅證明或繳清稅款後,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擔心因此被批評為「擾民」,決議採取自動申報制,由出售不動產者在契約簽訂後30天內,自動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及繳稅。

據指出,不動產是由地政機關負責移轉登記事項,未來特別稅條例實施後,出售不動產者申辦產權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不會要求出示繳清稅款證明,即使沒有報繳特別稅,也不影響移轉登記權利。

國稅官員認為,這項措施雖可免除一年約20萬餘件二年內買賣不動產案件,需要先赴國稅局申請免稅(如自用住宅買賣)或請求核定稅款者的麻煩,但特別稅採取「事後撒網」的查稅作法,稅捐機關必須全數掌握一年20多萬件買賣案件,並追查是否涉及逃漏稅或僅是單純免稅案件,後端稽核案件一旦增大,即有可能出現逃稅漏洞。

【2011/03/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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