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廠藥好在那裡?----談營業秘密與專利的關係 (此篇文章作者及著作權由 章忠信 先生享有)
健保局宣布,民國九十三年三月起將大幅調降一萬七千多種藥品給付價,使得藥品市場重新洗牌,許多國產的學名藥取代原廠藥,成為健保給付的用藥。可是,許多醫生都認為,學名藥並不能取代原廠藥,甚至有些長期使用原廠藥的病人,在改用學名藥後也反應,學名藥的品質與效用根本不能和原廠藥相比。公眾普遍都批評健保局的措施完全不考慮國民健康,祇會向錢看。
學名藥的品質與效用為甚麼不能和原廠藥相比?其中涉及營業秘密與專利的關係。單純一顆藥的製造成本是很低的,頂多三、四元,然而原廠藥能進入醫療系統,都是經過長期研發與實驗,經申請而獲得了專利,這過程的成本就很高了,有時研發失敗,就血本無歸。所以,原廠藥須要將所有研發過程中失敗與成功之費用納入成本,再加上行銷利潤,藥價當然會墊高。所謂「學名藥(Generic Drugs)」,就是指原廠藥的專利權期間過後,其他合格藥廠依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之資訊,產製相同主成分的藥品。學名藥要和原廠藥相同,至少要達到「化學相等」、「生物相等」及「療效相等」。亦即兩藥的劑型、主成分純度、含量,要完全相同,投藥在同一人時,主要成分到達作用部位的量也要相當,而產生的效用或副作用也要相同。
學名藥既然是依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之資訊產製,為何在品質與效用仍會與原廠藥有差距?主要在於營業秘密的關鍵。專利權的賦予,在制度上是一種「交換」的理念。發明人必須公開其發明的方法與內容,讓各方瞭解其發明,法律則建立一套保護的機制,讓發明人可以在特定期間內享有壟斷的權利,祇有發明人能就其發明製造或實施,別人不能製造或實施。一旦期間屆滿,任何人都能利用發明人的發明去製造或實施。原廠為了申請原廠藥的專利,必須公開其發明方法與內容等資訊,然而,祇要所公開的資訊達到足已獲取專利的最低標準,原廠並不必完全公開所有製程、配方或方法,這些沒有被公開的製程、配方或方法,正是可以用營業秘密保護的資訊。其他合格藥廠縱使依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之資訊產製學名藥,少了這些沒有被公開的製程、配方或方法,要想和原廠藥有相同的品質與效用,原本就很困難。
健保制度是由人民所繳交的保費所支持,病人到醫院看病所領的藥,除了部分自付額,其餘費用要由醫院向健保局請領支付。健保局對於藥價當然要作最嚴謹的審核,避免浮濫浪費,影響到健保制度的正常運作。理論上,原廠藥專利期間屆滿,價值降低,加上其他合格藥廠可以推出學名藥,原廠藥除去了專利法賦予壟斷的保護,就應該降價,醫院也可以選擇較便宜的學名藥,所以健保局每隔一段期間就應該檢討藥品給付價,否則就有負職守,也經不起立法院的監督質詢。然而,如果原廠在實際上確實仍保有製藥過程的營業秘密,使得原廠藥在專利期間屆滿後,仍因為這些營業秘密而在品質與效用具有優勢,別人無法製作出相同品質與效用的學名藥,健保局是否能強力干預原廠藥的市場價格,非要原廠藥降價,否則醫院祇能請付較便宜的學名藥的費用?而已繳交健保費的民眾是不是就祇能依健保局的給付價政策,捨棄較好的原廠藥,改用學名藥,還是得另行自費使用原廠藥?這樣的制度是不是表示有錢人就可以自己花錢,獲得較好的醫療,窮人就祇能使用較不好的藥。當然,如果沒有健保制度,祇有富人才生得起病,使用原廠藥,窮人就看當時有沒有足夠的錢購買最起碼的學名藥。也許在制度與資源的分配上,健保制度祇是提供起碼的醫療,高檔的醫療就須要自費了。
買得到原廠藥,即使再貴,也許還是幸運的。有時原廠對於專利已過期的藥,在價格上不得不往下降時,寧可停產,讓出寶貴的生產線,開發出替代的新專利藥,取代原來的市場,以維持一定的利潤,這時病人就祇能在貴的新藥,或藥效較差的學名藥作選擇了。
由這一事件觀之,理論與實務確實存有差距,學名藥與原廠藥的區別正是營業秘密與專利不同保護範圍的典型。沒有人能苛責健保局,卻必須對於其間的問題有一些瞭解,才能體會社會多元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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