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定案 個人所得300萬以上課20% 法人50萬以上課12%
曹逸雯
2012年4月12日 19:50
劉憶如:外資不課證所稅有共識 財政部長劉憶如(前右)6日在立法院院會表示,財政部5日召開財政健全小組證券資本利得稅分組座談會,與會委員對境外投資機構不課徵證所稅有高度共識。
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1年4月6日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投資人引頸企盼的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方案終於出爐。財政部長劉憶如12日晚間表示,個人資本所得在300萬元以上者,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將依20%的稅率課徵,將採分離計算、合併申報的課稅方式,希望明(102)年起實施。
課稅標的包括上市、上櫃、興櫃以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及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及選擇權;每一個申報戶的全年交易所得達300萬元者,均需申報。
不過,如果有交易損失,可在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也可在以後3年度的交易所得中扣除。
劉憶如指出,所得計算方法是以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以及300萬元的扣除額,並以先進先出為原則;成本認定原則上是以原始取得成本為主,但上市櫃及興櫃在今(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上市櫃股票以101年最後交易日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最後交易日成交價與原始成本取其有利者擇一。
可作為費用的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另外,為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持有股票超過5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的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至於法人的部分,則維持最低稅負制,但將申報門檻從200萬元降為50萬元,稅率則從現行的10%提高至12%。
課稅標的除個人部分的課稅標的,還包括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債券,以及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台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所得計算則直接以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
同時,法人部分的盈虧互抵部分,在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的損失,除了可在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則可在以後5年度的交易所得中扣除;持有滿5年以上者,同樣可以交易所得的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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