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 社區逼住戶拋棄寵物

管委會無強制權 違規可開罰

2013年10月03日


 

潘朵拉社區管委會發出通知,要求養寵物的住戶本月15日前將寵物遷離。翻攝畫面

潘朵拉社區管委會發出通知,要求養寵物的住戶本月15日前將寵物遷離。翻攝畫面

【鮮明、林建鋒╱台中報導】台中市潘朵拉社區去年通過禁養寵物規約,不少住戶搬離或將寵物送人,管委會近日再對不聽勸的住戶下最後通牒,引發民眾抨擊「寵物是私有財產,管委會有權力要求住戶拋棄個人財產嗎?」台中市都發局表示,管委會無權強制驅離寵物,但可要求對違規住戶連續罰鍰。

最高可罰1.5萬元

潘朵拉社區主任賴國濱表示,社區共269戶,最多曾有30多戶養寵物,常有住戶抱怨寵物太吵、在公共區域大小便,去年8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提案,社區全面禁養寵物。當天共159戶出席,經表決全數同意將禁養寵物納入規約,自去年9月1日起實施,給養寵物住戶1年緩衝,後來30多戶搬離或將寵物送人,目前僅剩5戶拒絕配合,管委會前天再公告要求搬遷寵物。
中市都發局住宅管理科長朱文彬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即可將禁養寵物納入規約,住戶若違規,管委會有權制止,制止不聽可通報該科對住戶罰鍰3000至1萬5000元,但管委會無權驅離寵物。

賴國濱說,會繼續與養寵物住戶溝通,或請房東在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租,不會要求開罰。
律師林瓊嘉說,養寵物若無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社區禁養恐牴觸《動物保護法》「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住戶養在家裡不影響他人,看不出規約有任何合法性,應該無效。
林瓊嘉說,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住戶在規約制訂前已養寵物者,不能以新規定禁止其飼養,住戶若因飼養寵物遭裁罰,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或向法院提起確認規約無效的民事訴訟,以確保權益。

住戶:有約束力

家中養貓的賴姓女子聽聞此事痛批:「這種不合法、沒道理的規定竟存在法治的社會!」潘朵拉住戶紀佳鋒表示,曾親眼目睹有人在公共區域遛狗卻不清理大小便,但禁養寵物公告貼出後,住戶就不敢在社區公然遛貓遛狗,儘管覺得規約侵犯住戶權利,但還是有約束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ivem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