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31

用人頭買賣房避稅 被罰315萬

〔記者張舒婷/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近期加強選案查核逃漏奢侈稅,一旦查獲屬實,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指出,近日查到一名投資客,利用兩個根本無購屋財力的人頭戶買下房地產,並持有1個月左右就出售,結果不但要補繳210萬元稅金,還被罰了315萬元鉅款,得不償失。

王玠琛表示,這名投資客甲君,去年11月間,分別以乙君、丙君的名義,出錢向法院拍賣取得2戶房地,再由乙、丙兩人的名義,在去年12月間出售,售價分別為1000萬元、400萬元,就是意圖利用乙、丙兩人皆符合「持有一戶自住房地不必課徵奢侈稅」的規定,逃漏奢侈稅。

國稅局調查後發現,乙、丙兩人與甲君為親戚關係,但兩人年紀相當輕,按常理並無相當的購屋財力,仔細追查後,發現乙、丙的購屋款項,都是由甲君出資,售屋契約同樣由甲君代理簽訂,最後售屋款項也是進了甲的口袋。

王玠琛說,由於確定甲君持有房地不到1年就轉售,必須課徵15%奢侈稅額,兩筆房地分別課徵150萬元及60萬元,另加罰1.5倍罰鍰3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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